业主公约


为加强鼎湖世纪雅苑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业主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二条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四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五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六条 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 8 时至 12 时,下午 14 时至 18 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 17:00 时至次日上午 07 时,中午 12:00  时至 14:00  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五)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万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业主应当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条 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物业区域的车辆行使、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 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例如承力墙、横梁、支柱等,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变小区外墙原有色彩,不得在小区外墙上安装任何雕塑品、遮光帘、遮蓬、花架、天线、旗杆、灯箱或其他任何伸出物;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构)筑物;
(四)擅自在小区公共范围举行或举办商业性的活动,如记者招待会,展销或展览会等;
(五)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六)乱抛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七)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
(九)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一)在公共场地、设施、绿化带上晾晒衣物;
(十二)擅自将其名下物业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物业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侵扰小区其他用户的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管理维修基(资)金。
第十五条 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获取的收益,纳入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而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